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校人才队伍结构,多渠道、多层次建设师资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吸引校外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旨在促进学校学科发展,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加快青年人才快速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研究院)专业技术岗位按非事业编制聘用校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聘用校外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定向)聘用、学校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立德树人”的人才培养原则。
第六条 对本学科、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过公认的成就,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够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发展。
第七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获得“长江学者”、“杰青”等国家人才称号。
第八条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确定岗位。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岗位申请,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确定岗位。
第十条 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应聘者按照招聘条件要求提交应聘材料,经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审批聘用。聘用事项须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分为全职工作固定期限的聘期合同和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项目合同。固定期限的聘期合同每年全职在岗工作不少于9个月,项目合同每年全职在岗工作不少于3个月。聘期一般为1-3年,同一受聘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聘期满或合同终止后解聘。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聘用期限、薪酬待遇、违约赔偿等事项。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聘期考核。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按照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续聘或解聘事宜。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薪酬待遇,原则上不超过校内事业编制同类人员工资及校内岗位业绩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具体分担额度在研究确定聘任事项时予以约定。其中,全职固定期限聘用的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校内事业编制职工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确因特殊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在聘用前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解释。